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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教育重大突发事件预防与应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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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大 中 小】【2014/10/20】 【作者/来源 刘胜】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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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教督[2014]4号
各中心学校、城区教育辅导区,直属学校,局机关各股室: 根据国教督办[2014]4号文件《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为了切实加强我区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积极预防和应对工作,经研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精神 《办法》所指涉及教育的重大突发事件,“包括影响和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考试安全、群体性事件和学校治安、刑事案件、师德败坏等事件”。 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含学前教育阶段幼儿园及幼儿看护点)均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办法》精神。通过学习,强化安全管理意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追求细节,注重预防,以一种常抓不懈、绝不放松的态度来对待学校安全工作。
二、切实加强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建设工作 各学校必须在认真学习领会的基础上,成立领导组,明确责任人,制定责任措施及其预案,将加强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纳入学校安全工作体系之中。要高度重视校内及周边场所与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做到安全监管措施到位、应急预案完善到位,确保不发生事故或发生意外事故时迅即应对。 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按照“隐患险于明火、预防大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要求,切实做好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教育局机关股室要根据工作分工责任,切实发挥主管、分管责任内的监督管理作用;各中心学校要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或主体责任,做到制度完善、防范措施有力。
三、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方位教育重大突发事件预防与应对机制 按照《贯彻实施与学校突发事件防治预案设计》实施指导手册要求,局机关各股室、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幼儿看护点)要从以下七个方面做好预防和应对工作,即“确立正确的学校安全管理方针、确定校园内学生意外伤害项目预防、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学生权益保障与维护、火灾事故预防、重大突发灾害预防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本通知附《教育重大突发事件预防与应对自评表》。此表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对学校开展教育重大突发事件预防与应对督导评估的基本依据,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幼儿看护点)要对照自评表逐项自评,每学期于开学初和学期末各进行一次,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和区教育局每年年末根据各自自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导,并将督导评估结果运用于相关考核考评中。
特此通知
附件: 教育重大突发事件预防与应对自评表.xls
裕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裕 安 区 教 育 局
二0一四年十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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